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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商联加强直属会员工作意见

信息来源: 成都市工商联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6日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全委会精神,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我会直属会员工作,夯实组织基础,围绕我会“大会员、大服务、大发展”三大工作格局,直属会员发展在实力、素质、数量等方面有新突破,力争本届直属会员数翻番,为整体会员队伍建设和发展工作贡献力量,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发展渠道和办法

我会直属会员是指向我会递交了入会申请表,履行了入会手续,向我会缴纳了会费,我会颁发了会员证或铜牌的企业、个人和社团。

1、根据相关统计数据,重点吸收我市一批综合素质高、创新理念强、企业上规模、行业有影响的企业家入会,兼顾成长性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全力提高直属会员队伍的质量和数量。

2、会员处要积极履职,主动发展直属会员,按照“大会员”工作格局,与各处室通力协作,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发现符合入会条件的企业并积极邀请入会,巩固壮大会员队伍。

3、充分调动兼职副主席(副会长)、副秘书长和常委、执委积极性,请他们推荐企业入会。

二、会员入会办理程序及相关要求

1、工作流程。会员处接受入会申请资料,完成考察工作。凡申请加入我会的企业、个人、社团由会员处提供会员入会申请相关资料,或在成都市工商联官方网站“会员服务”栏之“会员申请”(http://www.cdsgsl.gov.con)下载入会相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应表格。申请入会的企业、个人、社团完善好相关入会资料交会员处,会员处及时派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企业诚信记录,有无刑事犯罪记录,企业经营情况及企业的详细位置,方便工作联系。考察完毕形成考察报告并出具考察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完成入会审查。根据审查结果,答复是否同意入会,对符合条件的,会员处通知办理入会手续。

2、工作时限。会员处须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入会的企业、个人、社团答复是否同意入会。超过3个工作日没有否定入会,视为通过入会。

3、工作报告。直属会员发展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党组会报告;直属会员发展工作情况每半年向主席会报告;直属会员发展工作情况每年向常委会、执委会报告。

三、会员管理

1、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两年不交纳会费,经书面催缴通知,予以提醒后仍不缴纳的,可视为自动退会,其所任职务按有关规定在届中进行调整,本会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本会会籍。

3、对受到刑事处罚的会员,本会取消其会籍。

4、因工作发生变动等因素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本会可以决定取消其会籍。

5、无故3次以上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可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本会会籍。

6、会员处负责对会员的日常联系及会籍管理。

7、办公室负责会费的收缴。

四、会员服务

1、加强与会员企业的联系和交流,及时了解会员企业最新动态、生产经营和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我会工作的希望和建议,努力为企业排忧解难。

2、我会主办的各项活动应尽可能让更多的会员企业参与,以增强会员参与我会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

3、各相关处室负责为会员提供相应服务。

 

   附:《成都市工商联直属会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会员处

                                       2014年4月8日

 

 

 

成都市工商联直属会员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第一条 发展直属会员的指导方针是:积极宣传,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优化结构、突出特点、动态管理、加强服务、稳妥发展。

第二条 发展直属会员实行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凡符合入会基本条件,承认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社团及个人均可申请加入市工商联直属会员。

第三条 发展直属会员以主要经营场所在成都市地域(含19个区(市)县和高新区)的企业为主,应大力发展有影响力、企业上规模、成长性较好的企业入会。

第四条 企业会员:主体是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主要包括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

第五条 团体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本会所属商会。

第六条 个人会员: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代表;原工商业者。

第七条 入会条件

1、企业会员的基本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年检合格。

(2)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3)企业主要投资者或经营者综合素质高、创新理念强、企业上规模、行业里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兼顾成长性企业、中小微企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社会中介机构。

2、团体会员的基本条件

(1)必须是依法在社团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商社团和其他社会团体。

(2)社会团体的主要成员应是非公有制企业或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3、个人会员入会的条件

主要吸收与本会有联系的经济、法律等领域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或学者;港、澳工商界知名人士;申请入会的企业会员主要投资者或主要经营者是中国公民、港澳同胞的,批准后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材料

申请入会的企业、社团、个人须提供以下资料,填好后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套,以便存档。

1、申请企业会员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会员入会登记表(签字并盖章)、个人会员入会登记表、会员企业数据库表和非公经济代表人士信息登记表(盖章)等;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个人会员一寸照片3张和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团体会员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由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入会申请表;

(2)社团登记证复印件和社团情况介绍;

(3)社团法定代表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个人会员须提以下材料:

(1)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和毕业证、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第九条 符合入会条件的企业与会员处联系领取电子版企业入会登记表、个人入会登记表、会员企业数据库表和非公经济代表人士信息登记表一套入会资料;符合入会条件的社会团体领取电子版团体会员入会表;符合入会条件的个人会员领取电子版个人会员入会表。

第十条 加强企业家领导班子建设,增强会员凝聚力,充分发挥兼职副主席(副会长)、副秘书长和常委、执委推荐作用。

第十一条 会员处应主动发展会员,按照“大会员”工作格局,与各处室通力协作,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发现符合入会条件的企业并积极邀请入会,巩固壮大会员队伍。

第十二条 会员处收到完善好的申请入会相关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考察,考察完毕形成考察报告及出具考察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根据审查结果,答复是否同意入会,对符合条件的,会员处通知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1、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3、参加本会组织的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

4、接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5、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6、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章程;

2、执行组织决议;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5、接受本会监督;

6、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十五条 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经书面催缴通知,予以提醒后仍不缴纳的,可视为自动退会,其所任职务按有关规定在届中进行调整,本会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本会会籍。

第十六条 对受到刑事处罚的会员,本会取消其会籍。

第十七条 因工作发生变动等因素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本会可以决定取消其会籍。

第十八条 无故3次以上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可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本会会籍。

第十九条 会员处负责对会员的日常联系及会籍管理。

第二十条 办公室负责会费的收缴。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处室负责为会员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二条 加强与会员企业的联系和交流,及时了解会员企业最新动态、生产经营和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对我会工作的希望和建议,努力为企业排忧解难。

第二十三条 我会主办的各项活动应尽可能让更多的会员企业参与,以增强会员参与我会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