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
Chengdu Fede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首页>政策解读>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两级配送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两级配送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30日

各区(市)县(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公安局(分局)、交通运输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行为,防范化解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环节安全风险,强化液化石油气运输安全管理,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成都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两级配送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

2021年7月2日

 

 

成都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两级配送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依托“成都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智慧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智慧监管平台”),建立“平台接单、统一配送、接装到位、安全检查”机制,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监管责任和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行为,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供应,减少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环节安全隐患,有效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配送行为,确保全市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两级配送体系。一级配送是指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使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直接将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至用户。二级配送是指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先由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配送至本单位设置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配送点),再由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使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有路权的正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将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至用户。

在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实施一级配送,由整合后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使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将瓶装液化石油气直接配送至用户;上述行政区域以外的区(市)县采取一级配送和二级配送相结合的方式实施,鼓励实施一级配送。

(二)实施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应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执行销售实名制。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合理收集用户信息,建立健全用户档案,充分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用户可通过“智慧监管平台”、手机应用程序、电话预约等方式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

(三)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管理

1.一、二级配送人员经相关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2.一级配送人员须持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资格证照、押运员证;二级配送人员须持有与所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资格证。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应与配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配送人员购买社会保险。

3.制定《成都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管理规定》,强化配送人员日常管理。

(四)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管理

1.一级配送车辆使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施运输。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配置灭火器材、配置卫星定位系统、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

2.二级配送车辆使用正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或危险货物运输车。使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施二级配送的,按一级配送车辆要求执行。使用正三轮摩托车或电动三轮车实施配送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依法办理机动车号牌,统一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

(2)配送车辆使用开放式箱体正三轮摩托车或电动三轮车,箱体围栏高度不低于气瓶高度的2/3,并为配送车辆配置灭火器、配置卫星定位系统。

(3)每辆配送车辆单次装载瓶装液化石油气(含瓶)总重量不超过500公斤,只能装载本企业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装载其他任何货物。

(五)引导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规范配送标识。提倡同一家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配送人员统一着装、统一标识,一级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统一颜色,二级配送车辆(使用正三轮摩托车或电动三轮车)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统一颜色、统一编号;引导不同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配送车辆在外观标识、颜色上进行明显区分,便于社会公众对液化石油气非法配送行为的监督举报。


三、任务分工及完成时间

(一)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一级配送所需配送车辆由市经信局按市场需求统计审核,并抄送市公安局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一级配送工作由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指导各区燃气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实施。(完成时间:2021年12月31日前)

(二)其他区(市)县一、二级配送所需车辆、配送点设置及配送人员、配送车辆的管理由各区(市)县燃气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区(市)县公安、交通运输、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配合。二级配送供应站(配送点)布局选址,由相关区(市)县燃气主管部门组织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属地镇(街道)确定;供应站(配送点)由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按照《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相关规定进行建设,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确保供应站(配送点)安全条件达标后,方可实施配送。(完成时间:2021年12月31日前)

(三)由市经信局制定《成都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管理规定》,指导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实施,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完成时间:2021年7月31日前)

(四)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成都市燃气协会和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成都市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管理规定》,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具体实施。(完成时间:2021年7月31日前)

(五)配送车辆、配送人员标识、编号规定等由市经信局指导成都市燃气协会制定发布。(完成时间:2021年7月31日前)

(六)一、二级配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由市交通运输局督促液化石油气运输单位接入“智慧监管平台”。二级配送的其他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由相关区(市)县燃气管理部门督促、指导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接入“智慧监管平台”。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钢瓶数量、规格等信息由市市场监管局督促、指导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接入“智慧监管平台”。(完成时间:2021年12月31日前)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配送保障。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要根据业务需求和自身供应规模,建立专业化运输队伍,配置相应的配送人员,完善车辆运输保障体系,探索形成适合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的车辆运行及管理模式;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应急、消防救援、交通运输、燃气等部门对配送人员的资格认定和要求,加强配送人员从业培训。

(二)优化行政服务。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以“放管服”改革为统揽,履职尽责,全面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两级配送,切实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最后一公里”安全问题。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燃气经营单位应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形式,积极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两级配送舆论宣传,切实提高瓶装液化石油气两级配送社会认知度和用户配合度,为实施瓶装液化石油气两级配送营造良好氛围。

(四)严查非法违法。市经信局及各区(市)县燃气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属地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经营行为。市交通运输局及区(市)县承担交通运输执法职能职责的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企业、载货汽车、人员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配送的行为。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配送液化石油气的治安违法行为、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行为,以及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非法充装钢瓶、过期钢瓶、非自有钢瓶以及非法充装二甲醚等不合格液化石油气产品的违法行为。市应急局负责牵头调查涉及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方案自2021年7月16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7月15日。